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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审查被指出附图问题,怎么应对?

上篇(美国专利权利要求的附图,画到什么程度才稳妥?)给大家分享了,递交美国专利申请前,附图画到什么程度才稳妥?

那如果美国申请已经递交了,却在实际审查阶段,OA 里被指出了附图问题,申请人又该怎么应对呢?

有些附图问题还比较容易处理,而有些问题看上去能改,真正处理起来却很难。

本文就来谈一谈,美国专利审查遇到附图问题后,不同情况下该怎么应对。

方式1:直接补标号或补指认

补标号,是指在已经递交的附图里,补充某个特征对应的标号。

补指认,则是把说明书里的相关内容,和附图中的具体位置再对应清楚。

这种情况通常是:原始说明书里已经写了这个特征,附图里其实也已经有对应结构,只是绘图员当时漏了标号,或者没有明确指到图上的具体位置。

比如,权利要求里写了“腔体”,说明书里也写到了,附图中两条线之间其实已经围出了对应空间,只是当时没有单独标号。

这时候,后面直接补一个标号,或者把说明书里的对应关系补清楚,一般就可以了。

答复时,申请人通常还需要进一步向审查员说明:虽然原图里没有把这个结构单独标出来,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一眼就能看出该结构的对应位置,而且说明书文字本身也有支撑,因此现在只是增加标记,并没有超出原始申请的公开范围。

因为你现在补的,不是一个原来没有的结构,而只是把原来已经公开的内容标得更清楚。

所以,这通常是附图问题里最安全的一种情况,也是最安全的一种补救方式。

方式2:新增附图

新增附图,就是在原来已经递交的申请文件之外,再补一张图,或者补一个原来图里完全没有体现出来的结构。

这种情况一般是:说明书里写到了某个特征,但绘图员当时漏画了,而且现有附图中完全没有对应体现,靠补标号或者补指认已经解决不了问题。

比如,说明书里提到了某个连接部件,权利要求里也写到了,但现有附图里根本看不出这个部件在哪里、长什么样、和其他结构怎么连接。

这时候,申请人可以根据说明书中已有的文字描述把这个结构画出来,再在答复时指出说明书中对应的支撑段落,主张该补图仍然落在原始申请的公开范围内,因此不构成新事项。

但这种方式的风险明显更高。

因为它非常考验原始说明书到底有没有把这个内容写清楚。如果清楚程度不够,想要通过修改添加附图,往往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原始说明书只是提到了一个名称,却没有把它的形状、位置、连接关系或者配合方式写具体,后面画出来的“具体形态”,就很可能会被审查员认为是原始申请中没有公开的新几何形状或者新结构。

这时候,你的修改添加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新事项,违反 35 U.S.C. 132 / 37 CFR 1.121(d) 的规定而被驳回。

37 CFR 1.121(d):No amendment may introduce new matter into the disclosure of an application.

中文直译:任何修改均不得在申请文件的公开内容中引入新内容。

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只看“能不能补图”,还要先看原始文字支撑够不够。

原始文字支撑够,补图还有空间;原始文字支撑不够,补图的风险就会很高。

方式3:删除特征或修改术语

这种方式适用性很强。

只要是某个特征不仅附图里没画出来,说明书里也写得不够具体,你觉得补图风险太大,都可以删除特征或修改术语。

常见做法是:删除权利要求中的这个特征,或者把原来较具体的术语,改成附图中已经展示出来、同时原始说明书也能够支撑的更宽泛表述。

这样做本质上是把权利要求重新拉回到原始申请文件真正支撑得住的范围里。

但这种方式也不是没有风险。

如果删除该特征以后,剩下的权利要求内容在原始说明书中缺乏支撑,或者会被认为已经不再是申请人最初认定的“发明”,就可能引发美国专利的112问题。

35 U.S.C. 112(a) IN GENERAL.—The specification shall contain a written description  of the invention, and of the manner and process of making and using it, in  such full, clear, concise, and exact terms as to enable any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to which it pertains, or with which it is most nearly connected, to make and use the same, and shall set forth the best mode  contemplated by the inventor or joint inventor of carrying out the invention.

(a)总则——说明书应包含对本发明的书面描述,以及对本发明制造和使用方法的描述,该描述应完整、清晰、简洁、准确,以便使任何精通本发明所属或与其最密切相关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和使用本发明,并且应阐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设想的实施本发明的最佳方式。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超出了原始说明书能够支持的范围,审查员就可能据此提出 112 问题。

所以,这种方式虽然适用性很强,但也不是简单删字或者换词,而是在重新校准保护范围。

方式4:争辩属于“常规特征”

这种方式适用的情况通常是:被指出有附图问题的那个特征,本身比较常规,而且说明书中没有相关结构的详细表述。

这时候,申请人可以在答复意见书中争辩:这个被指出有附图问题的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规特征,对于理解本发明的新颖点并非必不可少,因此不需要把它画得很具体。

在附图上,也可以考虑用一个简单的方框,并在里面写上名称,来代替复杂的结构图。

但这种方式风险不低。

如果这个特征本身就是权利要求中区分现有技术的核心点,或者是申请人后续想重点依赖的技术点,那么再去争辩它只是“常规特征”,被驳回的概率就会比较大。

所以,这种方式更适合处理那些确实比较常规、而且不是发明重点的特征。

最后提醒:附图、权要和说明书保持一致

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应对附图问题时,都不能只盯着附图本身,还要同时回头检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

因为根据 37 CFR 1.81(a),附图、权利要求、说明书三者必须保持术语和标号的一致性。比如,你在图中加了标号 101,说明书对应的位置也必须补上“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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