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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译者:中国(上海)自贸区研究院(浦东改发院)金融研究室主任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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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日起实施其金融科技监管框架。 该模式考虑了金融科技领域企业的独特商业模式及其风险,由此制定了相应的测试边界和监管要求,监管实验室允许金融科技创业企业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发并测试其金融科技产品,同时又不会受到过多的监管制约。 作为该地区金融科技监管领域的第一个探索性举措,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的监管实验室授权金融科技领域的企业在2年的时间内开发并验证其金融科技产品。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NM)推出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框架 10月中旬,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发布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框架,为创新型企业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监管沙盒将确保泰国银行,银行机构以及金融科技企业在监管方面共享信息,相互沟通。如果测试发现某些政策阻碍了金融科技的发展,降低了银行和金融科技企业的竞争力,泰国银行将考虑放松相关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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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金融科技是否会从根本上改变现有业务模式和监管框架,还有待 观察。金融科技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潜在风险和监管挑战。 目前,国际监管组织普遍加强 了对金融科技的关注和研究,各国监管机构也密切关注金融科技发展,但仍然按照金融业务属 性,根据业务实质适用相应的监管规则,同时加强跟踪研究和风险评估,不断完善监管方式。 三是容易产生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某些科技创新可能游离至监管体系之外,变相规避监管,造成监管套利。 5、 国际保险监管协会 主要关注金融科技发展对保险业和保险监管的影响,重点研究保险行业信息科技风险、金融科技促进普惠保险发展等问题(IAIS,2015)。 ,共同研究金融科技监管问题 日本金融厅 设立金融科技咨询支持小组和专家小组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设立“金融科技督导组” 三是探索完善监管方式。
如果谷歌和Facebook等美国科技公司不采取更多措施清理非法内容,将面临巨额罚款。 从内容来看,这两项新法律主要用来监管美国科技巨头,可能迫使它们在欧洲市场的经营方式发生彻底的改变,一旦认定这些巨头违反法律,它们将被处以巨额罚款,甚至在极端情况下被强迫分拆。 欧盟的网络数字市场一直处于亚马逊和谷歌等规模庞大的网络公司垄断之中,因此这些科技巨头多年来一直受到欧盟监管部门的指责。 欧盟监管机构官员表示,为了成功地打破这几家科技巨头对欧盟市场数字生态系统的长期垄断,欧盟需要出台新的监管工具。 而这些科技公司也表示,这些监管新措施会阻碍它们推出新的服务。
《白皮书》首次提出了监管科技“新内涵”,以及监管科技在国内落地实践的“3+3”热点应用场景,致力于为监管科技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该内涵也牵引了监管科技在监管端和合规端的应用实践。在黎巍看来,中国监管科技实践还呈现出三大特点:首先,中国监管科技呈现出金融领域深化,多领域绽放的独有特色。 监管科技在国际上的共识是脱胎于金融科技的细分领域,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科技应用市场,也积极探索监管科技的落地。 央行在2019和今年分别提出“金融科技”的三年发展规划,从提出“加强监管科技应用”到强调“加快监管科技的全方位应用,强化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监管科技应用持续深化,如在地方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场景已产生新兴科技垂类 第三,深耕“监管科技”的最终受益者其实是我们广大C端用户。腾讯安全关注监管科技的缘起其实是保护自身平台上海量用户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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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听取了证监会信息中心关于“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的介绍。 ? 科技监管,AI赋能 会议称,扎实推进国家大数据战略,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科技监管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 要大力加强对新技术的应用,借助科技的手段提高监管能力。 会议强调,要紧紧抓住当前的历史性机遇,实施资本市场大数据战略,推动构建人力和科技深度融合的监管新模式。 在电子化、网络化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科技化、智能化监管问题。 要紧紧围绕证监会各项监管职能,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行政审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监管等工作环节加快行动、有所突破。 证监会科技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 同时,证监会也公布了证监会科技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16人名单,分别由两院院士、高校学者、企业界专家等组成,多位AI科学家、企业家入选。 两院院士 ?
我们建议,目前以“产品逻辑+机构逻辑+分业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如果以“园丁式监管”为宗旨,逐步向“大数据监管”模式过渡,就能够既有效地防范风险,又极大地鼓励创新,从而实现政府之手和市场力量的良性互动 互联网金融监管新范式 互联网金融既需要监管,又需要培育,既要解决当前的问题,更要放眼未来的发展。 我们建议监管机构采取从“园丁式监管”逐步向“大数据监管”过渡的路径,来取得“监管与培育”、“当前和未来”良性互动的平衡关系。 尽管“大数据监管”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但我们相信,这个远期目标必须在“园丁式监管”的培育下,等整个行业满足两个必要条件,才可能实现。其一,是监管的分布化和动态化。 这种变化将促使金融业监管者与非金融业监管者之间增加跨界协同。以数据为纽带,监管者之间的交互将越来越频繁,监管框架和规则也因时而变、随事而制。
2021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通知。 ,促进银行保险机构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控能力,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于经监管评估、监督检查或现场核查风险较高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要求暂缓和停止相关外包活动等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银监发〔2013〕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8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 附件: 1、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监管报告材料目录 2、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类型参考 附件1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监管报告 材料目录 一、外包服务基本情况,包括: 1. 外包服务名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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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翻译:高娇 校对:刘斌 浦东改发院金融研究室主任
高效监管背景下的金融科技创新 金融科技简单来说就是科技与金融的融合与创新。 金融科技监管不可避免存在着金融效率和监管安全之间的矛盾。适度监管针对金融科技发展内在规律和属性,给予企业一定的创新空间,实现创新激励和风险防范的协同发展。 二是柔性监管。 由于金融科技特殊属性和我国特殊监管机制,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尚存两大优化之处: 金融科技发展过快,监管政策须同步跟进 金融科技的发展,突破了传统的金融业务框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监管模式的适用范围和理念。 要建立起监管者、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初创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和信息交流,充分发挥监管当局指导员的作用,落实柔性监管。 金融科技是把双刃剑,实现金融科技的风险缓释和创新激励协调共进是我国监管部门面临的迫切问题。
机器人是否需要监管这个问题经常被提起。有些人认为不需要进行干预,因为监管可能扼杀创新,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干预,因为机器人被证实具有破坏性。但是,两种论点都只是局部的,正因为如此是错误的。 得益于现行法律,机器人(像其他物理现象)监管此刻已成为现实。 ? 出乎人们的意料,法律的发展比任何技术都要快。 由于机器人已经处于监管之中,法官的任何结论都有可能产生诱因使未来各方发现他们处于同样的情况中,作为立法者,我们的关注点必须从是否需要监管转变为如何监管才能更富有成效。 当充分思考、合理应用时,监管不是一个恶魔,而是一个有用的工具。 如何监管:RoboLaw的方式 ? 如果社会偏向于或构建一些技术发展的障碍,那么单独机器人设备的技术方面需要考虑,联通其他元器件,以决定何时监管以及从那个角度监管。
这次听证会是一系列听证会中的第一次,国会议员们希望更多地了解人工智能的潜在利弊,并最终为其「制定规则」,避免重蹈「监管社交媒体为时已晚」的覆辙。 听证会上,Altman 基本上同意议员们的观点,即有必要对他的公司以及谷歌和微软等公司正在开发的日益强大的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监管。不过,在对话早期阶段,他们和立法者都不能说,这种监管应该是什么样子。 如今,听证会已经过去一周,OpenAI 高层又以书面的形式阐述了他们对监管的看法。 但 Altman 等人也提醒说,尽管要减轻当今 AI 技术的风险,但不应将类似的监管机制应用于低于重要能力阈值的模型。 不过,这里的阈值如何定义也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 监管范围 我们认为,允许公司和开源项目开发低于重要能力阈值的模型是很重要的,他们不需要我们在这里描述的那种监管(包括繁琐的许可证或审计等机制)。
就在两会前夕,刚上任三天的银监会主席郭树清首次亮相媒体,就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提出了监管原则和意见。或许互金行业即将迎接下一场“血雨腥风”。 ? 不仅如此,就在今年两会前夕,3月2日,刚上任三天的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首次亮相媒体时,同样也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提出了监管原则和意见。 监管趋紧,牌照之争愈演愈烈 如果2016年是监管政策的颁布期,那么2017年互金行业将进入监管严年,即具体执行期。 以支付为例,央行分8批共发放了约270张支付牌照,目前已有5家因违规遭受吊销资质,随着针对支付行业的监管趋严,以及获得新支付牌照门槛提高,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集中度将会更高,部分中小支付企业利润空间遭到挤压 “金融科技”正在路上 回望过去一年,移动互联网红利逐渐消失,监管不断趋紧,加之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进一步增多,整个市场都开始弥漫悲观情绪。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式告别“野蛮生长”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