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的第一部分意味着你基本上可以用它做你想做的任何事情(复制、修改、出售等等)。但第二部分说,这些自由必须传播到软件的所有副本。
我对此的解释是,您可以将软件合并到您的专有项目中,但该部分必须保留为open....so --对软件的任何修改都必须保持该许可证的连接,迫使我的更改被开源。
这难道不是人们认为GPL是限制性/病毒性的原因吗?因为它强制修改是开源的?
以下是许可证的副本:
兹准许任何获得本软件副本和相关文档文件(“软件”)的人不受限制地处理软件,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复制、修改、合并、发布、分发、再许可和/或出售软件副本的权利,并允许被提供软件的人这样做,但须符合以下条件:上述版权通知和本许可通知应包括在软件的所有副本或大部分中。该软件提供的“原样”,没有任何种类的保证,明示或暗示,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适合某一特定用途和不侵权的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作者或版权持有人均不得因与该软件有关的或与该软件有关的使用或其他交易而因或而引起的任何申索、损害或其他法律责任,不论是在合约诉讼、侵权或其他方面引起的。
发布于 2013-05-02 03:22:08
不完全是。
这是基本的想法。正如您所指出的,“您可以将软件合并到您的专有项目中,但该部分必须在MIT许可下保持开放”。如果您的专有产品中有100个功能,而且其中一个功能是基于麻省理工学院授权的代码,那很好。
但是,如果您的产品中有100个特性,其中一个是基于GPL许可的代码,则GPL将强制您开放整个产品的源代码。这就是为什么它被称为病毒许可:它不存在于自己的代码中,而是“感染”了你的代码库的其余部分。
发布于 2013-05-02 03:21:48
GPL被认为是病毒性的,因为如果您将在GPL下授权的软件与专有代码结合起来,您还必须在GPL下开源您的专有代码,以便与GPL保持兼容。
麻省理工学院的许可证根本没有这么说。
我认为您可能正在解释“软件”一词,以包括您的专有部分。事实并非如此。麻省理工学院的许可证只涵盖软件的那一部分,这部分软件是根据麻省理工学院的许可授权的。
https://softwareengineering.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9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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