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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生成代码:“派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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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ftware Engineering用户
提问于 2012-11-14 11:41:54
回答 4查看 2.2K关注 0票数 18

例如,我有GPL软件。我是这个GPL软件的作者。这个GPL软件在它的代码之间有code注释。这些are注释是为了生成一个CC html页面,以便在CC许可下将生成的文档上传到我的项目网站。

但是,DO2文档输出是一种“派生工作”吗?毕竟,这个文档是基于我的GPL源代码的。在这种情况下,文档必须是GPL。但是,我希望文档是CC-BY-SA,因为它是文档。GFDL帮不上忙。GPL代码不能成为GFDL (正好相反)。

如果这个输出真的是一个派生的工作,我认为,会造成一种奇怪的情况,因为如果我分发我的作品,接收者用户就不能合法地分发生成的文档:虽然我的工作我可以完成,但是用户却没有,因此,他们必须以我提供的相同的许可分发任何派生的工作。

解决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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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Software Engineering用户

回答已采纳

发布于 2012-11-14 12:03:08

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问你的律师)。

由于您是该软件的作者,您可以通过在您的许可证中添加一个“DO2-注释是CC- by -SA”的例外来明确您的意图,并避免任何含糊不清之处,具体如下:

代码语言:javascri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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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itional permission under GNU GPL version 3 section 7

In addition, as a special exception, the copyright holders of [name of your program]
give you permission to distribute the Doxygen comments in this source and any work
derived from those comments ("the documentation") under the CC-BY-SA license.
票数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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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ftware Engineering用户

发布于 2012-11-14 12:53:39

要成为“衍生作品”,首先必须是作品。根据美国法律,只有创造性的过程才能创造作品。自动化过程不能创建派生工作,因为它不能创建以前不存在的工作。(除了法规规定的一些具体例外情况之外。)

如果你想一想,这不可能是一个衍生的工作。假设你在文本B上运行程序A并制作作品C。如果这是一部新的衍生作品,谁拥有它的版权?没有人创造它,一个程序也不能拥有版权。

非创造性的组合不能创造任何新的作品,衍生或不。机械过程所能创造的是一项综合工作。这在法律上是一样的,就像我把两个DVD粘在一起一样(或者把两个文件合并在同一个存储介质上)。没有衍生的工作,但这两个DVD钉在一起是两个作品的总和。

见17 USC 103(b):“汇编或衍生作品的版权仅限于作品作者所贡献的材料,有别于作品中所使用的现有材料,并不意味着对现有材料有任何排他性权利。”

也见第14号通告

衍生作品的作者是谁?

票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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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ftware Engineering用户

发布于 2012-11-14 15:56:52

没有什么可以阻止您对同一代码应用不同的许可证。如果我对您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您编写和控制的代码中有您想要在CC许可证下发布的注释,以及您希望在GPL下发布的代码。所以就这么做吧。这些评论将在GPL和CC许可下发布,所以如果人们根据CC许可证使用评论,它们就可以了。

常见问题专门讨论自动生成的代码,所以如果我误解了,它可能会回答您的问题。(它还涵盖了许多其他的角落案例。)

票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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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原文内容由Software Engineering提供。腾讯云小微IT领域专用引擎提供翻译支持
原文链接:

https://softwareengineering.stackexchange.com/questions/17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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