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1 CFR第11部分中,第11.200节概述了电子签名的要求,特别是
(a)不以生物特征为基础的电子签字应: ...的管理和执行,以确保试图使用个人的电子签名的任何人,而不是其真正的所有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
我们将此解释为特别需要两个管理员重置用户密码(否则,单个管理员可以自行重置用户密码,然后愉快地伪造密码)。
但是,当使用生物识别技术时,要求似乎要弱得多:
(b)以生物识别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的设计,应确保除其真正所有人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这些签字。
意思是f.i。在指纹认证的情况下,一个管理员可以单独重置指纹,然后伪造指纹。
您是如何实现这一要求的?我们倾向于忽略(b)项,因为它似乎相当薄弱,并且把生物特征处理得像密码一样。
发布于 2017-11-03 21:18:50
虽然我不是一名律师,但我对此的解释如下:
(a.3)“个人的电子签名由真正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使用,需要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合作。”
第(a.3)节可以指监护人和证人代表病人签署文件.
(b) .“除其真正的所有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
而(b)明确规定,除病人外,没有人可以使用他们的生物特征eSignature。
或,
(a)基于UserID/Passcode的eSignatures可由他人代表病人使用。
(b)其他人不得使用基于生物特征的eSignatures。
或者,以你为例
(a)可以重置基于UserID/Passcode的eSignature,但至少需要重新设置和见证,以确保重置可靠。
(b)基于生物特征的eSignature只能由用户重置。
一般来说,我会把(b)解释为比(a)有更严格的使用限制。
https://stackoverflow.com/questions/4647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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