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apache-commons-3扩展了类,以添加我自己的实用程序函数,这些函数在它们中不可用。例如:
public class CollectionUtils extends org.apache.commons.collections.CollectionUtils
{
/**
* Similar to collection.contains(member) except just doesn't throw NPE when set is null, simply returns false
* @param collection
* @param member
* @return
*/
public static <K> boolean contains(Collection<K> collection,K member)
{
return collection!=null && collection.contains(member);
}
}这解决了我通过同一个类CollectionUtils使用我的函数&公域函数的目的。
但是,Apache通过在实用程序类中引入私有构造函数,消除了版本4中的可扩展性。也有关于同一这里的讨论。
现在,如果升级到版本4,我的代码就会中断。扩展实用程序类以添加自定义/特定实用程序方法的最佳实践是什么?
发布于 2017-05-29 12:50:51
虽然我以“意见为基础”投票接近,但我想给你一些意见。
正如您在链接讨论中已经说过的,扩展实用程序类首先是一种糟糕的实践。第4版的改动很可能是针对这个惯例的。
扩展实用程序类(只使用静态方法)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无论如何您都不能覆盖静态方法。不过,你可以把它们藏起来。这意味着,这可能伴随着意外行为的发生。因此,它有一个没有实际价值的风险。如果只使用两个实用程序类,这并不会使代码变得更复杂。甚至还有一个编译器警告不要直接访问静态方法。
扩展实用程序类以添加自定义/特定实用程序方法的最佳实践是什么?
总结一下:最佳实践不是扩展它们,而是使用第二个自定义实用程序类。
https://stackoverflow.com/questions/44240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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