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应该使用Erlang记录而不是元组?或者,visa-相反,什么时候才是Erlang记录没有必要?我对Erlang比较陌生,我不确定我是否正确地使用了记录和元组。我从我所读到的东西中了解到,记录本质上是以元组形式在幕后存储的。
我通常将记录用于将在应用程序周围传递或在某个地方持久化的数据片段。我使用元组,比如函数的返回值,函数的params,以及特定于函数体的东西。
我正确地使用记录和元组吗?是否有说明什么时候使用一种类型而不是另一种类型的文档?
发布于 2014-05-16 15:03:57
这是一个风格问题。但请注意:
https://stackoverflow.com/questions/23697908
复制相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