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发布的是GPL (v3)的javascript,以及你自己的与后端服务交互的javascript,你需要在GPL下发布后端服务的源代码吗?
发布于 2011-11-04 18:28:59
如果后端服务在其他机器上运行(它可能在某个web服务器上运行,而javascript在浏览器内部运行),那么probaby不必发布源代码。
然而,自由软件是一件好事,所以你可以发布源代码...这将是有用的。
但是正确的答案是由昂贵的律师给出的,我不是律师。
发布于 2011-11-04 18:31:22
如果你不发布你的后端,那么不,你不需要提供源代码。即使你修改了GPL的代码也不会。
一家公司正在网站上运行一个GPL程序的修改版本。通用公共许可证说他们必须发布他们修改过的源代码吗?
GPL允许任何人制作一个修改过的版本并使用它,而不需要将它分发给其他人。这家公司正在做的是一个特例。因此,该公司不必发布修改后的源代码。
对于人们来说,有自由进行修改并私下使用它们是必不可少的,而不需要发布这些修改。然而,将程序放在服务器机器上供公众对话几乎不是“私人”使用,因此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要求发布源代码是合法的。希望解决此问题的开发人员可能希望将GNU Affero GPL用于为网络服务器使用而设计的程序。
免责声明: IANAL
source
如果它不是AGPLv3,那么它甚至可能会落入ASP漏洞。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
如果某些网络客户端软件是在AGPLv3下发布的,它是否必须能够为与其交互的服务器提供源代码?
这在任何典型的服务器-客户端关系中都不应该是必需的。AGPLv3需要一个程序来为“所有通过计算机网络与之进行远程交互的用户”提供源代码。在大多数服务器-客户端架构中,认为服务器操作员是与客户端交互的“用户”在任何有意义的意义上都是不合理的。
以HTTP为例。服务器完全不能假设客户端将做什么-所以服务器操作员没有任何有意义的方式被视为该软件的用户。
这似乎是一个灰色地带。FAQ似乎提出了令人信服的论点,即您不必发布源代码。
https://stackoverflow.com/questions/8007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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