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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 两项无人机强制标准已经发布,大家需要注意,别不符合标准导致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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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那点事儿
发布2025-12-20 16:33:45
发布2025-12-20 16: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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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GB 46761—2025)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GB 46750—2025)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两项标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国家标准规定了无人机实名登记和激活的工作流程,在登记主体、登记管理与查询、注销、数据交换接口、等级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要求无人机在激活前和取消激活后均不能具备飞行能力。

标准同时规定民用无人机系统需具备实名登记校验、激活控制、固件更新等功能,并在显著位置提示相关要求。

根据标准规定:

  • 新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 已销售并在使用的无人机从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确保使用者有充足时间完成补登记和激活操作。

对于已销售并在使用中的无人机,设备生产厂家须在标准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为存量无人机加装运行识别模块,该要求系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的衔接条款,加装模块的无人机可获得36个月过渡期。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国家标准规定了无人机应在开机后和飞行全过程中主动向监管方报送自身身份、位置、速度、状态等信息,以便监管方全程实时掌握无人机的飞行状态,信息更新间隔不超过1秒

标准要求民用无人机应同时具备广播式和网络式运行识别发送功能,实现监管方对飞行状态的双重识别。

标准要求无人机飞行期间广播式功能失效将触发告警并执行返航或降落等处置,且需滚动存储不小于120飞行小时的数据以实现全程可追溯。

设备生产厂家须在标准发布后12个月内为存量无人机加装运行识别模块,加装后的设备可享有3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无人机必须完全符合标准方可运行。

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从技术上解决无人机“谁能飞”和“谁在飞”等问题,支撑《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效实施,为无人机行业安全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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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与 腾讯云自媒体同步曝光计划,分享自微信公众号。
原始发表:2025-12-12,如有侵权请联系 cloudcommunity@tencent.com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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